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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杜(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乔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4年5月10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1.经苏州乔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苏州乔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2.公司2024年4月19日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网站()公告的《苏州乔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3.公司2024年4月19日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网站()公告的《苏州乔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4.公司2024年4月19日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网站()公告的《苏州乔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5.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公司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站()公告了《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日期和时间、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予以公告、通知。
太平街道聚金路98号文创园三期9号楼公司会议室召开,该现场会议由董事长丁治椿先生主持。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文件、个人身份证明、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4,643,8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92%。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本所律师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会议主持人通过现场会议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同意64,643,8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 0%
2.《关于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同意64,643,8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 0%
同意64,643,8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 0%
同意64,643,8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 0%
5.《关于的议案》同意64,643,8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 0%
6.《关于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同意26,787,99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 0%
同意64,643,8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 0%
8.《关于预计公司利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同意64,643,8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 0%
9.《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审核报告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64,643,8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0 0%
;反对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环保科技、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